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晚自习管理的通知
各分院(部)、部门: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统筹规范学生晚自习、选修课和社团活动等管理工作,积极营造优良的学习氛围,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提高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学习的能力,经研究现对学生晚自习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晚自习安排
1.晚自习形式:
各分院统一组织,一般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开展,也可根据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学生晚自习形式。
2.晚自习时间:
每周日至周四19:00—20:40。
3.晚自习地点:
晚自习教室由各分院自行分配,且要有固定教室。希望各分院充分利用公共教学楼、本分院教室(实训室)和图书馆自习室等资源,合理安排学生晚自习地点。
二、晚自习要求
1.各分院全体大一学生必须上晚自习,有条件的分院合理安排好其他年级学生参加晚自习活动。
2.各分院要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晚自习活动,严格管理,确保晚自习质量,建立晚自习考勤制度,及时对晚自习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的学生加强教育管理,确保晚自习正常有序开展。
3.各分院要充分掌握晚自习期间参加选修课、专业类社团学生名单,除这两种类型学生之外,其余均须参加晚自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学生须提前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允许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4.如有院级及以上活动必须占用晚自习时间的,由活动组织部门报请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办理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时间及学生名单提前告知各分院。有学生需要利用晚自习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或勤工俭学的,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调查核实,并与家长确认后报分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同意方可请假。
5. 各分院可结合本分院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晚自习内容,丰富晚自习形式,自行制定方案,方案(分院盖章)请于11月2日前上报学工处119室。
三、监督检查
1.学院将定期对各分院学生晚自习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及时公布。
2.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分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学院党政办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