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修订稿)

时间:2016-11-01 点击:302

一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院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配合学院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与引导,提高大学生的基础文明水平,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学院学生宿舍的所有学生。

二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和中标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其中,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和落实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公寓卫生进行督促和检查;组织开展文明宿舍创建等文化建设活动;指导、监督、考核学生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各项工作。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对居住在学生公寓内的全体学生在安全、内务、卫生、行为规范、宿舍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日常的教育、管理、检查、考核、评比等;及时对学生公寓内所有生活、学习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维修工作(单价300元及以下);做好住宿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服务;做好学生公寓公共部位(含入口、楼道、过道、露台、庭院、活动室、值班室、接待室等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学生公寓栅栏内的室外环境卫生、绿化及景观的维护工作;做好学生公寓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保卫、疾病防控等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内学生住宿管理与设施管理的各类信息与数据的处理上报工作;规范、及时处置学生公寓区各类突发事件;承担与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宿舍管理中心和物业公司本着“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努力为学生营造良好、文明、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提升广大学生的生活质量,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条 宿舍管理中心下辖的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是宿舍区域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配合做好宿舍区内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学生的看法和要求,分析学生动态,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有效的保障学生宿舍区域的安全和稳定,建立良好的秩序。公寓团组织是学院共青团在学生公寓的组织延伸,接受院团委和宿舍管理中心双重领导,通过依托公寓公共学习和活动场地,开辟共青团工作阵地,结合公寓特点,定期开展积极向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强化团组织对青年学生的引导、凝聚、教育、服务作用。

 三 学生入住、退宿程序

第六条 凡本校录取的学生可凭相关证明及有关缴费凭证向宿舍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并签订住宿协议后,按指定的寝室及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整寝室。学生入住后应办理床位卡(本人需提供1寸免冠照片3张),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建立入住人员档案。

第七条 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如有特殊原因需从宿舍区转出,须由学生及学生家长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院研究同意并报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在外住宿的学生应注意安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第八条 分院如需对学生寝室及床位进行调整,应向宿管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为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宿舍资源,物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现住床位实行动态调整,避免出现空寝与空床现象,相关分院及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住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遵守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的管理规定,积极营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中心、物业公司及各分院在宿舍内开展的各类检查,自觉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休学、退学、参军等原因需退宿的,应凭相关手续及时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并及时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调整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期间应积极配合宿管人员清点物品、设施,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需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学生离开泰州参加毕业顶岗实习且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凭学生所在分院出具的证明,及时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手续在物业公司办理。手续办理结束后,学生必须及时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否则因宿舍清理、维修、调整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宿时,学院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用。学生住宿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宿时间以学生办理退宿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宿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住宿费;超过15日办理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考试、毕业答辩等原因需返校临时住宿的,所在分院应提前至少一周时间将所需住宿的学生人数、名单、天数等通知宿舍管理中心,其将联合物业管理公司视宿舍资源情况统一安排。学生凭分院签字盖章后的“入住通知单”到物业公司交纳相关费用后,凭“入住通知单”和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到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公物使用押金200元。入住期间必须服从宿舍管理规定,损坏公物的,须按价赔偿。

第十五条 临时住宿按每人每天10元计算(含水、电费用)。住宿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退宿手续,领取公物使用押金。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宿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居住的,必须在住宿到期前一天向学生事务管理科提出申请并办理续缴费等手续。

四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及宿舍公共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物业公司,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扰乱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品。

第十八条 发现火警时,要沉着冷静,正确处置初始火情,并及时采取报警、疏散等避险措施。发生伤人、侵财等案件时,在场学生依据情况要及时报学院保卫处,同时应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进入公寓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一卡通或学生证、身份证),服从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宿舍内个人财物的保管。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笔记本等贵重物品应存放保险柜。寒暑假及长假期间,住宿人员必须将个人贵重物品带离宿舍,否则,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来访客人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交押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学生证等证件)方可进入宿舍。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的正常学习及休息,来访客人21:30前必须离开宿舍。除经批准必须进入宿舍的有组织的活动以外,男、女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二条 宿舍23:00熄灯、关门、停止供电。周末及法定假日延长30分钟,注意节约用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严格执行学校上课、实验实训及公共活动等作息时间规定外,所有住宿学生必须在每天22:00前回到宿舍。晚查寝时间为周日到周四22点,周五周六22:30。学生晚自习后进入公寓时需在本宿舍门锁上刷卡,切记一人一卡进入,不可代他人刷卡。刷卡记录将作为晚归不归的考勤依据之一。

参加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确因实习单位工作时间限制或从事夜班工作不能按时回到宿舍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经学生所在分院批准。各分院批准后,应及时将名单报送物业公司备案。

确因分院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工作需要,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回宿舍的,应由相关老师或工作人员将学生送至宿舍,并在公寓管理站详细登记时间及事由。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晚归、不归现象。未经批准,住宿学生22:00至次日凌晨1:00期间进入学生宿舍者,为晚归;凌晨1:00之前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对晚归、不归的学生,将根据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晚归学生进入宿舍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一卡通或学生证、身份证)并进行登记。若因学院或各分院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不归,须经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院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并于当日下班前出具书面假条报学生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回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所在分院辅导员(班主任)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将请假手续提供给所在管理站登记备查,在回校时及时到管理站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不归。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他人。因留宿他人而对其他学生或集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留宿他人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有以下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违反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

1.擅自挪用、玩耍和恶意破坏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使用液体、固体酒精炉,燃油炉,燃气炉等各类炉具,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3.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电饭煲、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煤油炉、酒精炉、取暖器、电吹风、直发器等设备或其他大功率违章电器;

4.私拉乱接电线和灯具,使用“三无”及劣质电器;

5.在宿舍区内吸烟;

6.焚烧纸张或杂物(特别是易挥发有毒和刺激性气体的物品)。

五 公共环境秩序

第二十九条 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及水电设施。

第三十条 宿舍内不得有以下影响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1.往室外倾倒生活污水;

2.随地吐痰;

3.乱丢瓜皮、果壳、纸屑等杂物;

4.随意堆放包裹、包装箱等大件物品;

5.将车辆停放在室内;

6.乱晾乱挂衣物、被单等;

7.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画刻、涂写及随意张贴各种启事、通知、标语、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8.故意破坏门窗及公共设施;

9.在宿舍内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等活动;自修时间及晚间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非节假日不得在宿舍内打牌、下棋。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社团均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租赁、销售、中介等收费性服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形式擅自组织车辆返家及组织旅游等各种群体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严禁恶意拨打110119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凡恶意拨打者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公共设施与水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及家具均为学校财产,应妥善使用和爱护,不得私拆、调换及故意破坏。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发现损坏、丢失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根据有关校纪校规及学生住宿协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电实行以寝室为基本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入住的学生每人每年享有40吨水和80度电的免费指标,超支部分由入住人员自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使用宿舍内网络设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网络线路设备属公共设施,应共同使用、共同爱护,人为恶意损坏要照价赔偿;

2.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线路;

3.晚间熄灯后,必须停止使用网络、关闭电脑,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七 寝室布置与卫生要求

第三十九条 寝室应体现文明、整洁、美观、有序,达到以下要求:

1.整体布置:定点摆放书架、书桌、储物柜、脸盆架等家具,不得随意挪动;小件生活用具及个人卫生洁具等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整齐有序、使用方便的原则集中定点摆放。

2.墙面整洁,饰品及张贴物内容文明健康,杜绝低级趣味,张贴时不得破坏家具及墙面。室内无蜘蛛网,无污渍。

3.床铺:

1)起床后被子应叠好统一置于床铺一端,枕头置于另一端。

2)床面平整,床单干净,床上无杂物。

3)床下鞋子摆放整齐,无杂物,无积尘。

4)使用蚊帐时,蚊帐顶部应与帐杆齐高,起床后统一将帐门挂起。

4.桌椅:桌面应保持清洁,严禁刻画,生活学习用品、书籍等应摆放整齐;离开寝室应将椅子置于桌下整齐摆放。

5.地面:保持地面整洁、无积尘,瓜皮、果壳、废纸等杂物不随手乱扔。地面不得乱堆生活用品、杂物等。

6.书桌:个人物品应放入组合书桌的置物格,书架位上不得乱堆杂物,并保持整洁,不得在组合书桌上刻画和粘帖物品。

7.其他: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及时洗涤换下的衣物和鞋袜,洗净的衣物统一晾晒于阳台。注意宿舍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八 毕业生离校规定

第四十条 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应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尊重管理人员和其他年级学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拒绝或干扰正常的宿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接到离校通知后,按照学院或各分院的规定时间,凭离校手续清单,先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最后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在办理退宿手续时,应主动打扫好宿舍卫生,通知公寓管理站相关人员验收房间家具设备等公共设施。若出现丢失损坏的,需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不能查明事主的,由本室人员平均负担。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将自己的行李、物品收拾干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带走,否则带来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自负。对废弃物品,应堆放在固定位置,不得乱丢乱抛,不得在宿舍内处焚烧。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在办完退宿手续后,应即离开宿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校的,必须办理临时入位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另作安排。非毕业班学生不得私自留宿已办完退宿手续的毕业生,否则按私自留宿外人处理。

九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由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及中标物业公司共同组织实施。